服务热线:


023-62611700 

重庆律师事务

新闻中心

联系我们

联系人:汪律师

电话:023-62611700

邮箱:278941657@qq.com

网址:www.4000858069.com

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洪湖西路18号1栋(上峰上座)5-2

这些婚姻误区您应该知道!

您的当前位置: 首 页 >> 新闻中心 >> 行业新闻

这些婚姻误区您应该知道!

发布日期:2019-09-26 作者: 点击:

    婚姻,是一件既神圣又美好的事。与情投意合的人,一同步入婚姻的殿堂,是很多人的向往与期待。 美好的婚姻生活需要法律的保护,但很多人对婚姻生活存在法律误区。下面,就带大家了解一下婚姻生活中的几大法律误区。

误区一:摆完酒共同生活就算结婚了 很多人认为,摆完酒后在一起共同生活就算结婚了,其实,在1994年之后,就不承认这种事实婚姻了。现在,婚姻登记(也就是领证)是结婚的唯一法定形式,婚姻关系从登记那天开始确立,除此之外的一切形式,不管是摆酒席、举行仪式还是签协议、送彩礼、共同生活,都不算结婚,都不能成为夫妻。 在一起共同生活,哪怕有了小孩,在法律上也只能叫“同居关系”,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而在同居期间发生什么变故,同居者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尤其是女方。

误区二:夫妻分居满两年,自动离婚 “分居满两年”,只是《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一种情形。分居再长时间,夫妻关系都不会自动解除。 《婚姻法》第32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误区三:结婚八年,个人财产都会变成夫妻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通俗的说就是,对于一方婚前的房产、财产。如果夫妻双方在结婚后没有约定的,那么这套房产或者财产,就永远属于一方的财产,离婚时也不进行分割。 

误区四:婚后的收入都属于夫妻共有 《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如,李某与王某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发生工伤,获得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20万元,此时李某与王某离婚。该20万元为李某个人所有,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误区五:只要有一方不同意离婚,法院就不会判决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起诉离婚,经调解无效的,即使另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仍应判决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另外,即便不符合以上几点,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法院驳回之日起六个月后,可以再次起诉离婚。

误区六:出轨方在离婚时,财产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一方出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并不必然导致少分或者不分财产,但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46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本文网址:/news/535.html

关键词:重庆法律顾问

最近浏览:

电话:023-62611700 

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洪湖西路18号1栋(上峰上座)5-2

网址:www.4000858069.com

声明:本站部分内容图片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第一时间联系管理员删除,谢谢!

网站地图 | RSS | XML | 关键词:

备案图标.png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2837号

重庆律师事务所

扫一扫关注我们
  • 在线客服
  • 联系电话
    13629726994
  • 在线留言
  • 微信公众号
  •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