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023-62611700 

重庆律师事务

新闻中心

联系我们

联系人:汪律师

电话:023-62611700

邮箱:278941657@qq.com

网址:www.4000858069.com

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洪湖西路18号1栋(上峰上座)5-2

浅析抢夺罪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您的当前位置: 首 页 >> 新闻中心 >> 行业新闻

浅析抢夺罪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发布日期:2019-06-05 作者: 点击:

  I.《刑法》第267条抢劫罪的规定


  如果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被抢劫,如果数额大,或者反复抢劫,应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刑事拘留或者控制,并处罚一次罚款;如果数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况,则应少于三年且少于十年。有定期监禁和罚款;如果金额特别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况,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不少于十年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


  抢夺谋杀武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1月11日《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 如果公私财产的价值在1000元至3000元之间,3万元至8万元,或20万元至40万元,则视为“刑法”第267条规定的“较大数额”。 “金额巨大”,金额非常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考虑公安状况,确定本地区实施的具体标准。在前款规定的金额范围内,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报告。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抢劫公私财产的,依照前条规定的50%标准确定:


  (1)因抢劫,抢劫或集会而受到刑事处罚;


  (二)一年内因抢劫或抢劫受到行政处罚的;


  (3)每年抢劫三次以上;


  (4)抢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5)组织和控制未成年人的抢劫;


  (6)抢劫老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儿的人,残疾人以及无行为能力的人;


  (7)在医院抢劫病人或其亲友;


  (8)抢救救灾,紧急救援,防汛,特殊照顾,扶贫,移民,救济和救济;


  (9)在自然灾害,事故,社会保障等突发事件中,在事故发生地抢劫;


  (10)造成严重后果,如轻伤或精神障碍。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抢劫公私财产的,视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1)对他人造成严重伤害;


  (2)引起他人自杀;


  (3)本解释第2条第2至第10条的情况之一,其金额为本解释第1条规定的“大额”的50%。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抢劫公私财产的,视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殊情节”:


  (1)导致他人死亡;


  (2)本解释第2条第2至第10条的情况之一,其金额为本解释第1条规定的“极大数额”的50%。


  第五 被扣押的公共和私人财产数量相对较大,但并未造成轻伤或轻伤。行为人是首次犯罪者,认罪,悔改,撤退,撤退,并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被视为未成年人犯罪,未被起诉或豁免。刑事处罚;必要时,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有法定的宽严处罚;


  (2)没有参与分割,或者收购较少,而且不是委托人;


  (3)受害人理解;


  (4)其他情况轻微且无害。


  第六条 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一)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


  (二)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


  (三)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第七条 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18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三、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四、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行为人将随身携带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直接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后,在逃跑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201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构成抢夺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3年至4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10年至12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六、律师提示:


  抢夺罪的核心是:当场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判断抢夺罪的三个关键点:(1)对物实施暴力;(2)具有致人伤亡的可能性;(3)主人紧密占有的财物。


  抢夺和抢劫的区别:抢夺罪的暴力指向财物,强度低;抢劫罪的暴力指向人,强度大,达到了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抢夺罪的被害人不知反抗或来不及反抗;抢劫罪的被害人不敢反抗。


  抢夺行为本身致人重伤、死亡,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或抢夺罪择一重处罚。


本文网址:/news/499.html

关键词: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最近浏览:

电话:023-62611700 

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洪湖西路18号1栋(上峰上座)5-2

网址:www.4000858069.com

声明:本站部分内容图片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第一时间联系管理员删除,谢谢!

网站地图 | RSS | XML | 关键词:

备案图标.png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2837号

重庆律师事务所

扫一扫关注我们
  • 在线客服
  • 联系电话
    13629726994
  • 在线留言
  • 微信公众号
  • 在线咨询